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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

摘要

利用对五个案例的逐个解答,将若干有关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的区分和适用问题串联起来,包括: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的区分标准,受害人支出的恢复原状费用是否属于可赔偿的财产损害,《德国民法典》第251条第2款“不合比例”的评价要点,第251条第2款是否适用于消极请求权等。通过分析,恢复原状保护完整利益,金钱赔偿保护价值利益。起初看似合理但结果无益的恢复原状尝试费用属于可赔偿的损害。对第251条第2款“不合比例”的衡量包括非财产损害之恢复原状。痛苦慰抚金不能作为是否合比例的比较数额。《德国民法典》第251条第2款原则上不能类推适用于消除请求权和不作为请求权。

作者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1929~2015年),慕尼黑大学法学院教授,德国著名民法学家、法律史学家。
赵静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民商法学专业2021级博士研究生,德国图宾根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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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原状与金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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