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替代给付损害赔偿下恢复原状与价值赔偿
摘要
恢复原状系损害赔偿方式之一,然通说于违约损害赔偿情形却将之排除在外,认为替代给付损害赔偿之方式唯有金钱赔偿,替代交易费用亦属之。通说观点有违德国民法典第249条以下之体系,于损害计算及法律适用层面致生困难。债务人不履行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请求其提供同类且等值之给付(债务人作替代交易),此系民法典第249条第1款恢复原状请求权题中之义;而替代交易费用应归属第249条第2款之恢复原状必要费用。唯替代交易不能或不足以填补债权人损害,或替代交易费用过巨者,始有适用金钱赔偿之余地。是故,替代交易优先于所失利益之赔偿(第252条)。
作者
[德]托马斯·雷姆(Thomas Riehm) 〔德〕托马斯·雷姆(Thomas Riehm),德国帕绍大学德国与欧洲私法、民事程序法及法学理论教席教授。
蔡增慧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民商法专业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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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起点:民法典第249条至第251条损害赔偿之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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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替代给付损害赔偿下之实际恢复原状(民法典第249条第1款)
- (一)种类之债或(可替代)特定之债下之恢复原状
- (二)不可替代特定之债情形,无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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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借加害人之代价由第三人恢复原状:替代交易
- (一)替代交易归于恢复原状
- (二)替代交易优先于所失利益之赔偿
- (三)拟制替代交易情形之抽象损害计算
- 1.抽象损害计算之基础
- 2.不予赔偿拟制之营业税
- 3.替代交易不能
- 4.替代交易费用过巨(民法典第251条第2款)
- 四 金钱赔偿(民法典第251条)
- 五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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