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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种类之债中的给付风险

摘要

给付风险的负担,是种类之债的主要问题。对此,我国学界向来以特定之债、种类之债及其具体化的概念逻辑作为给付风险问题的解决路径。但特定之债的替代交付问题打破了这种概念逻辑的基本前提,使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的形式界分不再可能。风险问题的解答方向应从概念思维转向利益评价。在种类之债中,给付风险问题应由涉及购置风险和标的物风险的规范评价所决定。一方面,当事人意思对购置风险的限度评价决定了给付不能、情势变更等消灭给付义务的规则是否适用;另一方面,《民法典》买卖风险条款(第604~611条)对标的物风险的转移所做之评价,也能用来裁判给付风险问题。

作者

付举乾 ,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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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种类之债中的给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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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种类之债及其具体化的概念逻辑
    1. (一)种类之债的鉴别标准
      1. 1.“债务人对给付标的的选择权”是种类之债的核心特征
      2. 2.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的区分标准具有主观性
    2. (二)种类之债的具体化
      1. 1.具体化是为了解决风险转移的时点问题
      2. 2.“完成说”意义上的具体化条件具有法定性质
  • 三 特定物买卖替代交付揭示的概念困境
    1. (一)特定物买卖的替代交付问题
    2. (二)特定物买卖替代交付问题的学说之争
      1. 1.特定物买卖替代交付的现实需求
      2. 2.特定物买卖替代交付问题的观点博弈
      3. 3.肯定说造成的评价矛盾及其解决思路
    3. (三)对原有概念教义的强烈冲击
    4. (四)对我国研究给付风险问题的启示
      1. 1.不应通过概念继受解决给付风险问题
      2. 2.以“购置风险”与“标的物风险”为对象的评价研究进路
  • 四 购置风险及其限度评价
    1. (一)购置风险的范围决定了债务人负担给付风险的限度
    2. (二)依据购置风险范围差异形成种类之债的类型序列
      1. 1.种类之债的类型包括“市场关联的种类之债”、“生产关联的种类之债”以及“仓储之债”
      2. 2.种类之债各类型间的边界具有流动性
      3. 3.通过类型归类确定债务人负担给付风险的限度
    3. (三)购置风险通过情势变更制度对给付风险问题的影响
      1. 1.情势变更制度框架内的给付风险问题
      2. 2.购置风险的分配决定了情势变更条款是否适用
  • 五 标的物风险及其转移评价
    1. (一)对风险转移的实质评价决定了具体化的概念内容
    2. (二)具体化概念的学说争议及其实证结果
      1. 1.“分离说”与“交货说”在共同法时期的对立
      2. 2.“完成说”是德国法教义学综合“分离说”与“交货说”的结果
      3. 3.我国《民法典》风险条款耦合耶林之“交货说”
    3. (三)《民法典》风险条款包含了对给付风险问题的规范评价
      1. 1.《民法典》风险条款调整的是标的物风险
      2. 2.对标的物风险的评价应适用于给付风险问题
  • 六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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