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
《民法典》确认书条款的逻辑缺陷与补足
摘要
确认书在国际商事规范中有两层含义:一是重述已订立合同的证明文件;二是创设新合同内容的要约,其中受领人的沉默具有同意的法律效力。由于受到我国企业在对外经济贸易转型时期服务于行政管理传统的掣肘,确认书在《民法典》第491条第1款中仅被视为合同成立的依据。然而该条款已与现今交易模式相脱节,其不仅在理论上造成确认书性质异化和用法的解释分歧,而且导致实践中片面以确认书的合同效力否定当事人真实意思的问题出现。为满足商业实践的需求,原则上应将我国立法体系中的确认书解释为单方提出或双方约定下合同成立的特别形式要件,以当事人达成特定意思表示为适用前提;如果确认书用法超出法条容纳的范围,那么可以借鉴国际惯例填补确认书的证明功能。对于变更或者附加条款,则以诚实信用和信赖保护原则续造确认书的“沉默即同意”的合同变更规则。
作者
刘振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检索正文关键字
章节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确认书的商事本貌考述
- (一)确认书的渊源追溯:贸易实践的需求
- (二)确认书的基础样态:证明合同成立的宣誓性确认书
- 1.基础样态的确立路径
- 2.基础样态的确立条件
- (三)确认书的衍生形态:变更合同内容的创设性确认书
- 1.衍生形态的内涵阐释
- 2.衍生形态的理论证成
- 3.衍生形态的规范表达
-
三 《民法典》确认书条款的逻辑缺陷
- (一)历史逻辑断裂:事实陈述与行为模式脱节
- (二)理论逻辑混乱:性质异化与条款解释分歧
- 1.性质异化和不同界定
- 2.可否确认口头形式协议存疑
- 3.是否可以变更既成协议疏漏
- (三)实践逻辑僵化:合同效力与真实意思背离
-
四 《民法典》确认书条款的商化补足
- (一)解释匡正:确认书条款的规范含义
- (二)功能填补:重述合同条款的证明功能
- (三)规则续造:“沉默即同意”的合同变更规则
- 五 结语
相关文献
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