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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园饲养动物致害规则的理论重构
摘要
《民法典》第1248条设置以过错推定责任为核心的动物园饲养动物致害规则,将“尽到管理职责”作为动物园责任主体的免责事由。但是,此归责原则和免责条款使专业性更强的动物园受到实际优待,与动物致害侵权归责体系、危险控制理论和动物园的社会定位相矛盾,不利于实务中动物园动物侵害多发的问题解决。在重构我国动物园饲养动物致害规则时,应将动物危险性判断和动物园管理职责履行作为规制核心。具体而言,首先应确定动物危险性类型化的判断标准,其次建构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相结合的二元归责体系,最后确立动物园承担恰当安全保障义务和游客与有过失规则的抗辩事由,最终达到平衡动物园和游客两端利益的理想状态。
作者
王浩然 ,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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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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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动物园饲养动物致害的责任概述及比较法分析
- (一)我国动物园饲养动物致害的规范体系
- (二)我国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立法变迁
- (三)比较法动物园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立法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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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动物园动物致害一元归责模式的规范矛盾
- (一)与动物致害侵权的归责体系相矛盾
- (二)与危险责任的理论基础相矛盾
- (三)与动物园的社会价值定位相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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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动物园动物致害的规则重构
- (一)以动物危险程度为核心的案件类型化
- (二)无过错责任与过错推定责任结合的层级化归责体系
- (三)确立责任成立的抗辩事由
- 1.安全保障义务的有效承担
- 2.与有过失规则的抗辩
- 五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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