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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符号学视角下的著作权法转换性使用规则研究
摘要
著作权制度中,转换性使用是判断使用原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重要依据之一。然而,在理论层面,现行转换性使用判断标准以作者的主观目的为核心,以维护作者的个人利益为目标,这与合理使用制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价值取向相悖,导致现行规则难以实现合理使用制度的目标。在实践层面,由于“目的”这一概念非常抽象,难以明确界定,因而现行规则的判断标准具有模糊性。不同于现行以主观目的为核心的判断标准,社会符号学观点以社会公众对作品的理解为视角认识作品,以在后作品所创造的新意义为标准衡量其价值,这不仅符合合理使用制度的价值取向,而且为转换性规则提供了相对明确且坚实的判断依据。社会符号学视角下,法官应首先在更广泛的社会语境下认识作品,再结合作品的文本特征确定其解释社群,最后从该解释社群的视角出发理解作品的意义。当在后作品的意义与原作品存在差别时,在后作品可以构成转换性使用。
作者
张振锋 ,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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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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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现行转换性使用规则对作品的认识:浪漫主义观点及其困境
- 1.转换性使用规则的起源:对以新批评理论观点为基础的著作权制度的调整
- 2.以浪漫主义观点为基础的转换性使用规则所面临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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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社会符号学观点对作品的认识
- 1.社会符号学视角下的作品
- 2.社会符号学观点对著作权理论的影响
- 3.社会符号学视角下的著作权侵权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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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社会符号学视角下的转换性使用规则
- 1.构建以作品的社会认识为核心的转换性判断标准
- 2.标准的应用:从挪用艺术看二次创作的转换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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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社会符号学视角下的转换性使用规则与其他合理使用规则的关系
- 1.转换性使用规则对其他合理使用要件的影响
- 2.转换性使用规则在合理使用制度结构中的应然地位
-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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