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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给付义务不履行损害赔偿的责任重构
摘要
劳动者因不提供劳动给付造成用人单位损害的赔偿责任问题,当前研究鲜有涉及。就责任成立而言,应当摒弃《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16条的“‘因果关系’+‘劳动合同约定’模式”,以过错为基础重构责任成立要件;就责任的范围而言,当前立法并未涉及。对此,在学理上,一方面应当明确损害的类型包括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可得利益(利润损失)、用人单位因劳动给付义务不履行而落空的费用;另一方面,基于倾斜保护劳动者的社会化思想、防止用人单位将经营风险转嫁于劳动者的经营风险思想,须对损害赔偿的责任范围进行限制,其基本路径为相当因果关系,其他路径包括与有过失与生计酌减。
作者
程凌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博士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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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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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劳动给付义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责任成立要件重构
- (一)责任成立要件检视:“因果关系”+“劳动合同约定”模式
- (二)以过错为基础构建责任成立要件的必要性
- 1.过错责任是贯彻倾斜保护劳动者原则的内在要求
- 2.劳动合同作为手段债务的特殊性要求以过错责任为原则
- (三)过错的具体认定
- 1.过错的基准点:劳动给付义务不履行的事由
- 2.过错程度的最低标准:以过失为原则,以重大过失为例外
-
三 劳动给付义务不履行的损害类型
- (一)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
- 1.用人单位履行利益方面的实际损失
- 2.用人单位与履行利益无关的实际损失
- (二)用人单位的可得利益(利润损失)
- (三)用人单位因劳动给付义务不履行而落空的费用
- (一)用人单位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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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劳动给付义务不履行损害赔偿责任范围的限制
- (一)责任范围限制的必要性
- 1.社会保护思想:倾斜保护劳动者
- 2.经营风险思想:防止用人单位将经营风险转嫁于劳动者
- (二)责任范围的限制路径
- 1.责任范围限制的基本路径:相当因果关系
- 2.责任范围限制的其他路径之一:与有过失
- 3.责任范围限制的其他路径之二:生计酌减
- (一)责任范围限制的必要性
- 五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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