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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直接受偿规则的功能定位与程序效力
摘要
债权人代位权为解决当时“三角债”问题于我国民法上创设。司法解释与实务运行中,我国代位权功能背离传统保全功能,转向清偿功能。其清偿功能的明确,关键在于对“入库规则”的改造及直接受偿规则的确立。《民法典》对该规则予以明文规定,引领比较法潮流。直接受偿规则实为直接请求给付与抵销制度结合,在“债权人接受履行后”实现优先受偿。其性质应属代位行为样态,属于代位权的行使方法范畴,而非效果归属问题。在程序上产生对债务人诉讼实施权的相对限制,代位判决既判力扩张的效力。当代位判决无法执行时,债权人可再向债务人主张权利。目前学界的债权收取权说和直接诉权说拓展了解释视角,具有先进性,但在具体问题解释上均有不足。
作者
周雅婷 ,云南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昆明医科大学法医学院法学系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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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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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债权人代位权功能转变
- (一)传统保全功能之困境
- (二)清偿功能的显现及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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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直接受偿规则的明文化
- (一)我国法上的直接受偿规则
- (二)代位受领与直接请求给付
- (三)借助抵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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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直接受偿规则的性质
- (一)非为债权收取权
- (二)非直接诉权
- (三)属于代位行为样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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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直接受偿规则的程序效力
- (一)债务人诉讼实施权的相对限制
- (二)代位判决既判力扩张
- (三)债权人“重复起诉”问题
- 五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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