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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著作权人格财产一体性的建制史考

摘要

康德推动了18世纪德国“著作权是特权”向“著作权是人格权”的概念转变。18世纪末,基尔克“著作权是人格权”和科勒“著作权是财产权”之争影响德国著作权立法和司法实践中著作权让与性的判断。“二战”后,德国著作权立法选择艾尔菲德的“著作权一元性”,设计出著作财产权的设权让与模式。从体系化视角观察,著作人格权与普通人格权存在一定共性、著作财产权与财产权具有共同宪法性基础、民法有因性原则适用出版合同及类似许可合同。德国著作权权利理论的形成及发展得益于学者研究,其著作人格权部分具备合理性,以合同目的解释著作财产权许可范围和不效仿民法无因性原则解释著作财产权许可效力的做法值得我国思考。

作者

易磊 ,湘潭大学知识产权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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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著作权人格财产一体性的建制史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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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人格财产一体性的法哲学基础
  • 二 人格财产一体性的形成及争鸣
  • 三 人格财产一体性的规范化展开
  • 四 人格财产一体性的体系化诠释
  • 五 人格财产一体性的述评
    1. (一)学者推动著作权权利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2. (二)康德理论下著作人格权的合理性
    3. (三)基于保护作者利益的著作财产权许可规则
  • 六 代结语:追寻中国著作权法的“精神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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