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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私力
摘要
随着联网物在经济生活中的意义日益增加,对联网物的数字侵入构成了新时代下对传统占有保护制度的重大挑战。尽管占有概念和基于占有之占有保护在历史上是针对有体物而发展起来的,但是其背后的理论同样可以适用于数字侵入案型。因此,数字侵入也应当适用《德国民法典》第858条私力禁止之规定,并且应以该条中的事实构成特征为基础,对不同层面和强度的数字侵入案型做差异化评价。若数字侵入在个案中应当被界定为被禁止的私力,则应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59条赋予物之占有人自助权,也即占有防卫和占有回转的权利。
作者
[德]琳达·库舍尔(Linda Kuschel) 琳达·库舍尔教授(Prof.Dr.Linda Kuschel)是德国汉堡博锐思法学院(Bucerius Law School)的初级教授和海德堡大学Marc-Philippe Weller教授的博士后研究员。这篇文章的主题可以追溯到作者在德国汉堡法学院的任命讲座,以及她在海德堡大学的申请教授资格流程的讲座。
凌超羿 ,德国雷根斯堡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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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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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自己执行和私力的昨日与现在
- (一)数字侵入的层面
- (二)数字侵入与私力禁止
- (三)基于占有之占有保护的相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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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占有保护法对数字案型的可用性
- (一)占有概念的评价开放性
- (二)占有保护理论
- 1.所有权
- 2.人格保护
- 3.持续性利益
- 4.安宁保护
- 5.本文观点
- (三)对数字侵入的推论
-
四 对数字侵入的区分对待评估
- (一)对被妨害之物的占有
- (二)占有妨害
- 1.在类推使用妨害时的区分标准
- 2.对数字侵入的推论
- (三)无占有人之意思
- 五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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