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节
违约时的过失:信息受托人与数据保护义务
摘要
个人数据是一个人进入现代生活的许可证。雇主、高科技公司、广告商等大量主体正广泛收集每一个人的个人信息。然而,除去一些高度监管的行业外,这些主体在处理这些数据时几乎没有任何限制;当个人数据因此受损时,损害赔偿的方式也非常有限。本文指出了美国现行法律在应对相关问题时的不足:尽管联邦法院已经承认在普通法上存在着保护数据的一般义务,但是这种义务包括哪些内容实属含糊不清,各州立法相距甚大,乃至互相矛盾;违反这项义务时所引发的“损害”的范围同样语焉不详,现存的损害补偿方式往往无法弥补数据泄露所引发的损害。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作者提出,应该从信托视角来理解上述问题,将问题的聚焦点由信息收集这一过程中的信息(information)转移到信息收集这一关系(relationship)上,类比律师、会计和医生与其客户所建立的特殊信托关系建立数据信托关系,规范数据收集义务,进而回答前述问题。
作者
[美]丹尼尔·M.费勒(Daniel M.Filer) 丹尼尔·M.费勒(Daniel M.Filer),德雷塞尔大学托马斯·R.克莱恩法学院院长、法学教授。
[美]大卫·M.汉德勒(David M.Haendler) 大卫·M.汉德勒(David M.Haendler),德雷塞尔大学托马斯·R.克莱恩法学院研究与教学服务馆员、法学副教授。
[美]乔丹·L.费斯彻(Jordan L.Fischer) 乔丹·L.费斯彻(Jordan L.Fischer),德雷塞尔大学托马斯·R.克莱恩法学院法律与转化技术中心主任、法学助理教授。
张初霞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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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引言
- 美国数据隐私及安全法律
-
成文法中的数据保护措施
- 联邦成文法方面
- 州成文法方面
- 普通法中的数据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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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法的适用
- (一)数据收集:遵循普通法上的注意义务?
- (二)新的挑战:数据收集者需要防止何种损害?
-
从信息受托人理论理解数据注意义务
- (一)信息受托理论
- (二)利用信息受托理论来填补概念空白
- (三)损害救济措施
- 1.赔偿损失(Compensatory Damages)
- 2.赔偿金(Restitution)
- 3.惩罚性赔偿(Punitive Damages)
- 4.禁止令(Injunctions)
-
可能的反对意见
- (一)范围问题(Scope)
- (二)自我脱责问题(Self-exculpation)
- (三)可行性问题(Practicality)
- (四)难以准确定义(Ambiguity)
- (五)行业活力问题(Dynamism)
- (六)法教义学问题(Doctrine)
-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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