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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民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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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向阳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法务司司长办公室顾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一国两制”法律研究所研究员,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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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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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回归前的选民登记制度
- 一 第4/76/M号法令的相关规定
- 1.建立了选民登记制度的基本框架
- 2.关于选民登记的基本原则
- 3.关于选民登记的法律效力
- 4.关于选民登记的程序和组织
- 5.关于社团选民的登记
- 6.关于公民团体或提名委员会的参与
- 7.关于选民登记中的不法行为及犯罪
- 二 第一部相对独立的选民登记法令:第9/84/M号法令
- 1.确立了选民登记的法律属性
- 2.取消了因国籍不同而产生的歧视
- 3.订定了法人选民的界定程序
- 三 第一部由立法会制定的选民登记法:第10/88/M号法律
- 1.设立“选民证”制度
- 2.关于“公民团体的合作”
- 3.关于“选民登记的不当情事”
- 一 第4/76/M号法令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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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选民登记法》的制定与修改
- 一《选民登记法》的制定
- 二《选民登记法》的修改
- (一)修改法案的主要内容
- (二)立法会议员的主要意见
- (三)委员会的主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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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自然人选民登记
- 一 选民登记的资格
- 二 无资格的情况
- 三 登记程序及异议和上诉
- (一)选民登记程序
- (二)声明异议及上诉
- 四 选民登记情况概述
- (一)回归前情况概述
- (二)回归后情况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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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法人选民登记
- 一 登记资格及程序
- (一)登记资格
- (二)登记程序
- 二 界别确认程序
- (一)界别的划分
- (二)确认的程序
- (三)确认的有效期及续期
- 三 登记的中止及注销
- 一 登记资格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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