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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选举制度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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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赵向阳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行政法务司司长办公室顾问,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一国两制”法律研究所研究员,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客座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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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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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行政长官选举法》的宪制依据
- 一 必须符合《基本法》的相关规定
- 二 必须符合《基本法》附件一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行政长官选举法》的现实考虑
- 第三节 《行政长官选举法》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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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行政长官选举法》的修改
- 一 修改的必要性
- 二 修改的原则和目的
- 三 法案的主要修订内容
- (一)加强“管委会”的权限
- (二)进一步规范对行政长官选举候选人的捐资
- (三)“选委会”选举中候选人得票相等时的处理
- (四)尽早公布选举日期方便参选人士
- (五)除非要补选行政长官,否则“选委会”的缺额不作替补
- (六)在行政长官选举中,得票最多者当选
- (七)行政长官在任期届满前120日内出缺,无须安排补选
- (八)可使用资讯工具点票
- (九)紧急性
- (十)打击贿选,提高选举不法行为的罚则
- 四 法案的讨论和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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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行政长官选举管理委员会
- 一 管委会的组成与任期
- 二 管委会的权限和运作
- (一)管委会的权限
- (二)管委会的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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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关于司法程序的规定
- 一 司法上诉
- (一)关于参选人和候选人资格的司法上诉
- (二)关于投票和核算的司法上诉
- 二 选举的不法行为
- 三 诉讼制度的特别规定
- 一 司法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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