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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胎化立法与离婚后生活水平保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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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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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问题的提出
- (一)抚养子女的劳力和投入增加需倾向性保护妇女
- (二)立法对离婚时生育多子女的妇女照顾不够
- (三)全社会市场化的价值取向的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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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外的离婚后扶养和经济帮助制度的启示
- 1.德、日等国民法典确立的离婚后继续扶养前配偶的制度
- 2.《法国民法典》的离婚后生活水准差异性补偿给付制度
- 3.美、英等国的离婚后生活条件维持制度
- 4.瑞士等国的离婚后绝对困难帮助制度
- 三 离婚后维持生活水准义务与婚姻本质和责任
- 四 维持生活水准义务和强化婚姻责任与惧怕结婚
- 五 分别财产制下离婚后补偿多贡献方现行规定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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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离婚经济帮助和生活水准保持制度并举立法
- (一)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室内稿》的法经济分析
- (二)对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婚姻法专家稿》的法经济分析
- (三)本文主张的离婚后生活困难帮助和生活水平保持制度并举
-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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