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中国中央政府缔结的投资条约适用于港澳特区的思考

摘要

“一国两制”是中国处理内地与港澳关系的基本国策,港澳基本法授权特别行政区可在一定领域对外缔结国际协议。港澳特区在中央政府授权下与外国政府签署了若干双边投资协议(BIT)。当某一东道国政府未与特区政府签订BIT而仅与中央政府订有BIT时,或两类BIT发生重叠时,即产生了中央政府所签订的BIT是否适用于港澳特区的问题。“谢业深诉秘鲁”案与“Sanum诉老挝”案充分折射出中国中央政府对外缔结的双边投资条约在港澳特区是否适用的难题,且两起案件的仲裁庭均持肯定意见,学界的讨论对此有褒有贬。严格来讲,中外BIT在港澳的适用绝非条约继承问题,而是因港澳两地的回归而引起的条约属地适用范围的拓展,仲裁庭在解释条约时应适当听取缔约方的意见,中国在未来修订BIT时亦有必要明确其属地范围。

作者

张建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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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中央政府缔结的投资条约适用于港澳特区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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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引言
  • 二 “谢业深诉秘鲁”案的案情与裁决及其引发的争论
    1. (一)争端起因及仲裁庭的管辖权决定
    2. (二)仲裁庭认定中秘BIT适用于香港投资者的主要理由
  • 三 “Sanum诉老挝”案的基本事实及其争论焦点
    1. (一)案件基本背景与仲裁程序的进展
    2. (二)仲裁阶段的管辖权异议及其裁决
      1. 1.争端当事双方对仲裁管辖权的争论
      2. 2.仲裁庭对管辖权异议的认定
    3. (三)新加坡高等法院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
    4. (四)新加坡上诉法院对仲裁裁决的二次司法审查
    5. (五)对新加坡上诉法院终审判决的正反评论
      1. 1.正方观点:中老BIT适用于澳门,仲裁庭可以据此行使管辖权
      2. 2.反方观点:中老BIT不适用于澳门,本案仲裁庭没有管辖权
  • 四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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