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议会特权的边界
摘要
“议会特权”作为英国“议会法与惯例”的一部分,可以上溯至1689年《权利法案》甚至更早的习惯法,并为近代立宪体制下各国的议会政治所吸纳。议会自治与议员个体免责权的存在,确立了议会在部分事由上专属的管辖权及最终决定权,一定程度上排除了法院作为外部监督者的“干预”。随着民主政体的巩固、议会规模的扩张及议会议事功能与内部行政事务逐渐剥离,民众对议会运作透明度和公正性诉求的增强,为特权所涵盖的议会事务并非一成不变,且法院逐渐掌握了界定特权和豁免与否的最终权力。在对普通法予以继受的香港,立法会与司法机关之间存在同样张力。法院面临的不同以往的挑战还在于,如何在新宪政秩序下,完成普通法审判原则与成文宪法间的衔接及必要的调整。本文将从2012年“梁国雄诉立法会主席案”及2016年“港独议员宣誓案”——两个看似判决结果迥异的司法审查案件入手,呈现《基本法》及合宪性审查在何种程度上将取代普通法原则及“必要性审查”,成为主导议会特权争议管辖问题的法律依据与法理基础,并发展出自成体系的“不干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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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问题缘起
- 二 “议会特权”的概念及核心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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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互动中的发展——从议会的绝对管辖到法院的必要性审查
- (一)议会绝对管辖时期:议员基于身份而享有的特权豁免
- (二)法院的必要性审查:以议会运行与议员履职需要为前提的豁免
- (三)特权争议管辖问题在普通法上的新发展
- (四)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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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成文宪法秩序下议会特权的边界问题——以香港特别行政区为例
- (一)“不干预原则”在“议员拉布案”中的适用
- 1.立法会主席享有特权内容的认定
- 2.是否存在合宪性审查的必要
- (二)“不干预原则”在“宣誓案”中的排除适用
- (一)“不干预原则”在“议员拉布案”中的适用
-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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