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监察法》立法文本评析
摘要
《监察法》的最后定稿对比《监察法》的三稿草案,在立法技术和实质法治两方面有着巨大进步。但由于国家监察制度改革是一项全新的国家权力制度构建,为确保监察制度在实践中运行的灵活性,目前《监察法》的规定总体上看相对简约、粗疏,因此不可避免地留下了一些亟待补充和解决的空白地带及疑难问题。应尽快修法确定国家监察委员会对监察法规的制定权,进一步细化对人大代表监察权限可涉及范围及如何与人大代表的特别人身保障程序进行衔接等规定,对教科文卫体单位中的监察对象应做进一步明晰界定,廉政教育对象不应局限于公职人员,应对行政监察三项职能进行科学的界分,分解吸收。要坚持法治原则,以严格规范监察权力为前提,给予《监察法》实施必要的试错空间,立足实践,做到制度设计与实践演变严密缝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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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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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监察法》立法技术方面的进步
- (一)用词更加准确
- (二)语言更加精简
- (三)表述更加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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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监察法》的实质法治进步
- (一)规范层面“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的回归
- (二)强调了党对监察工作的领导
- (三)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力度
- (四)进一步明晰与检察机关的衔接
- (五)对留置措施的规定更加严格
- (六)更加注重对监察委员会本身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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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监察法》实施中的问题与解决
- (一)赋予国家监察委员会监察法规制定权
- (二)明确人大代表监督和被监察双重角色
- (三)扩大教科文卫体单位中的监察对象
- (四)监察委员会要对廉政教育予以足够重视
- (五)原来的行政监察职能要有效衔接
- 四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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