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网络环境下广播组织与网播组织的权利保护

摘要

网络环境下,广播组织及网播组织的权利保护均受到了相应的挑战。对于广播组织而言,新型侵权行为频发。虽然我国现行《著作权法》在第45条规定了广播组织的转播权、录制权等权利,但在实践中往往仅局限于传统的非网络广播领域。那么,广播组织权的适用范围能否扩展到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转播?笔者认为,从整个邻接权体系的角度出发,为了更好地平衡各大主体的利益,暂时不宜将广播组织的转播权扩张至网络领域。对于网播组织而言,问题则显得更为棘手。首先需要指出的是,媒体充裕时代给网播组织这一概念的定义带来了较多的不确定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版权及相关权常设委员会(SCCR)曾在宏观层面界定了网播组织的轮廓,但没有阐明网播组织的核心特征。一般而言,通过网络进行广播并非只有特定主体才可掌握的技术,其门槛相对较低,甚至可将其称为通用技术。在数字时代,新媒体技术使得信息内容的传播不但实现了多媒体形式,而且还在很大程度上摆脱了频谱的束缚。因此,原来只有少数人或者组织可掌握广播技术,而现在各类网站如雨后春笋般涌现。按照SCCR给出的概念框架,你也可以称之为网播组织,因为其功能可以胜任。沿着如此的推理路线,如果所有网站均被定义为网播组织,那么网播组织这一概念存在的意义似乎也就消失了,其已然倒回网站的网播问题。笔者认为,网播组织这一概念在法律意义上欠缺合理性,同时赋予其邻接权保护的正当性基础亦存在商榷的空间。因此,在目前的情形下,应该暂时脱离建立网播组织这一概念并为其设置邻接权保护的思维路径。通常情况下,大多数网站可经由权利人的授权,根据著作权来进行维权。同时,对于网站自己制作的节目来说,其可以获得录音录像制作者的相关权利保护。而在上述权利均空缺的情况下,网站可诉诸《反不正当竞争法》以进行迂回规制。

作者

傅灼 ,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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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广播组织与网播组织的权利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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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技术的演进:从广播到网播
    1. 1.广播技术
    2. 2.网播技术
  • 二 网络环境下广播组织的权利保护
    1. 1.网络环境下广播组织权利保护面临的困境
    2. 2.法律法规概况
    3. 3.权利主体
    4. 4.权利客体
    5. 5.权利内容
  • 三 网络环境下网播组织的权利保护
    1. 1.问题的提出
    2. 2.主体概念界定及反思
    3. 3.对正当性的探析
  • 四 可能的解决路径
    1. 1.广播组织
    2. 2.网播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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