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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要走向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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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俊海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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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政府干预市场经济走向法治化势在必行
- 二 树立经济行政法治观念是政府行为走向法治化的先导
- 三 要严格区分政府的双重法律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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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尽快制定《商事主体法》,禁止政府部门和政府官员经商
- 1.政府部门不是商事主体
- 2.政府官员不是商事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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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政府干预市场经济应严格限制到五个层次
- 1.尊重企业商法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以下简称“尊重型干预”)
- 2.保护企业公平竞争与公正交易应有秩序(以下简称保护型干预)
- 3.对国民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以下简称宏观调控型干预)
- 4.促成企业享受法定权利和利益(以下简称促成型干预)
- 5.向企业提供某种经济利益(以下简称给付型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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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经济行政权的行使要遵守法定、效率、公平、人权尊重四原则
- 1.经济行政权法定原则
- 2.效率原则
- 3.公平原则
- 4.人权尊重原则
- 七 禁止行政权力非法侵害商事权利
- 八 禁止经济行政机关黑箱作业,切实把经济行政行为纳入全社会监督之下
- 九 滥用经济行政权的法律责任要到位
- 十 尽快确认和加强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权
- 十一 要加快经济立法步伐,建立健全完备的经济法律体系
- 十二 当前政府机构改革要依法有序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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