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

努力实现立法与改革发展相协调

摘要

如何处理立法与改革发展之间的关系是一个关乎法治的重要问题。地方人大对立法与改革发展关系的处理亦具有重大意义。上海市人大处理立法与改革发展关系的四十年,大体可以分为四个阶段:立法初创期、高速发展期、规范发展期、转型发展期(包含过渡与转型期、进一步探索与提高期)。上海市人大对此进行过一系列探索和尝试,取得了不少成果,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较好地实现了立法与改革发展之间动态平衡和螺旋式上升。

作者

邓少岭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法哲学。
姚魏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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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实现立法与改革发展相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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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目录

  • 一 地方立法与改革发展的关系
  • 二 上海地方立法引领保障改革四十年历程
    1. (一)20世纪80年代:地方立法初创期
    2. (二)20世纪90年代:地方立法高速发展期
    3. (三)21世纪前十年:地方立法规范发展期
    4. (四)2011~2012年:过渡与转型期
      1. 1.颁布《关于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2. 2.制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的决定》
      3. 3.制定《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
    5. (五)十八大召开至今:进一步探索与提高期
      1. 1.制定《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
      2. 2.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法治跟进
      3. 3.筹划准备制定《推进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
      4. 4.编制公布五年立法规划
      5. 5.长三角地区立法协同
  • 三 思考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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