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
《深圳经济特区大鹏新区条例》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摘要
深圳市大鹏新区成立于2011年,随着新区发展建设不断深入推进,逐步暴露出一些制度上的问题。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精神,理顺大鹏新区管理体制,亟须制定《深圳经济特区大鹏新区条例》(以下简称《大鹏条例》),从根本上解决制约大鹏新区发展的制度问题。报告在介绍大鹏新区的建立与管理体制概况及分析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的基础上,论证了制定《大鹏条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大鹏条例》的制定提出有针对性、实操性的意见和建议,即明确新区的定位,并授权新区制定具体措施的权限;完善新区管理体制;解决新区规划建设问题;授权新区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措施的权限;完善新区发展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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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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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大鹏新区的建立与管理体制概况
- (一)大鹏新区的建立
- (二)管理体制概况
- 1.新区管委会
- 2.驻区机构
- 3.司法机构
- (三)发展存在的问题与困难
- 1.大鹏新区战略定位有待法定化
- 2.现有管理体制机制不顺畅
- 3.新区创新发展缺乏稳定的立法赋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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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新区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 1.是创新完善功能区管理体制的需要
- 2.是明确新区功能定位的需要
- 3.是明确新区管委会管理体制的需要
- 4.是解决行政执法困境的需要
- (二)立法的可行性分析
- 1.深圳有特区立法权可供使用
- 2.划分事权属于市政府可以决定的事项
- 3.国内其他功能区有相关立法可供经验借鉴
- (一)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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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其他功能区主要立法经验
- 1.战略定位方面
- 2.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方面
- 3.管理权限方面
- 4.法律适用方面
- 5.制度创新方面
- 6.简政放权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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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大鹏条例》的立法建议
- 1.明确新区的定位,并授权新区制定具体措施的权限
- 2.完善新区管理体制
- 3.解决新区规划建设问题
- 4.授权新区制定生态文明建设相关措施的权限
- 5.完善新区发展保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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