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清代苗疆控制中的“官法”与“苗例”关系

摘要

“苗疆”概念产生于明清,而最终纳入行省体制基本完成于清。清朝对苗疆的控制伴随着“开拓疆域、增益版图”的过程,对该区域的逐步认识并形成国家叙述的过程。其中,“改土归流”及重新划分行政疆域,军事介入并建立塘汛制,将“苗例”部分纳入《大清律例》与关于该区域的特别立法,体现的正是清廷在征服与治理苗疆中所使用的国家强制性手段。本文将从三个层面讨论清朝苗疆立法的特点, 第一部分讨论《大清律例》中“苗例”的界定与适用范围; 第二部分介绍《大清律例》中针对苗疆的两类重罪的立法; 而第三部分将重点研究清廷如何选择以三类重罪中的人口贩卖为突破口而对苗疆用兵,并最终成为该地区人口交易的合法主人的悖论过程。

作者

张宁 ,瑞士日内瓦大学东亚系讲座教授、日内瓦国际论坛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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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苗疆控制中的“官法”与“苗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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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大清律例》中“苗例”的界定与适用范围
    1. (一)“苗例”的界定及其诠释之混淆
    2. (二)“苗例”所指内容的历史变化
  • 二 《大清律例》中针对苗疆的两类重罪立法
    1. (一)针对苗疆的“聚众抢夺”条例
    2. (二)针对苗疆的“捉人勒索”条例
  • 三 第三类立法:非法与合法之间的苗疆人口贩卖
    1. (一)苗疆人口交易的性质
    2. (二)针对人口贩卖网络的打击行动
    3. (三)合法与非法之间: 解决苗疆人口贩卖方法之暧昧性
  •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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