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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监察院:从独立监察机关到“半个议院”
摘要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监察院是颇具特色的独立监察机关,它直接源于孙中山的五权宪法思想。在近代中国的政制试验田里,基于中国传统的独立监察制度和源自西方的议会监察制度互相竞争。经过民国初年的探索与南京国民政府“训政”时期监察院的实践,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将美国式的参议院制度与中国传统监察制度熔于一炉,使得监察院无议会之名,却有议会之实,或可称之为“半个议院”。研究会通中国独立监察传统与西方议会制度的民国监察院,至今仍有一定参考价值。
作者
聂鑫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领域包括法律史、比较法学、宪法学、法学教育与两岸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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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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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监察院的由来与制度变迁
- (一)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中的监察权
- 1.监察机关的独立
- 2.五权政府中的监察院
- 3.监察机关的组成
- (二)“训政”时期的监察院
- (三)监察院制度的变化
- 1.“五五宪草”关于监察院的设计
- 2.政协协议与“政协宪草”对监察院的定位
- 3.1946年《中华民国宪法》的“最终”结论
- (四)监察院的监察职权及其运作
- 1.职权
- 2.运作程序
- 3.实效
- (一)孙中山五权宪法理论中的监察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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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监察院在近代中国的“存在合理性”
- (一)中国的独立监察传统
- (二)西方的相关经验——瑞典的议会监察专员制度
- (三)近代中国的现实需要
-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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