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医疗责任保险中的诊疗行为之界定
摘要
医疗责任保险中的保险责任是对诊疗行为存在过失责任承保理赔。诊疗行为多样复杂,通常由多个具体诊疗行为集合而成。实践证明医院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医院护工护理行为等情形都有可能与诊疗行为内容存在交叉,导致是否对诊疗行为过失责任的认定存在争议。判断诊疗行为的标准依据行为主体、行为目的、行为发生地均有不同,应当结合诊疗目的、行为内容做判断,还应当依照医学水准、人们生活方式变化以及健康观念的普及因素,作出动态的总体判断。诊疗行为是职业服务行为,广义的诊疗行为被纳入医疗责任保险责任范围时,应作出定义和排除情形的约定。
作者
陈玉玲 ,女,1966年生,江苏人,法学博士,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医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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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诊疗行为的界定影响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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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诊疗行为之判断
- (一)诊疗行为的概念
- (二)判断诊疗行为的标准
- 三 医疗责任保险中的诊疗行为须为医护人员的职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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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特殊的行为可否纳入诊疗行为之判断
- (一)不是所有的基因检测行为都是诊疗行为
- (二)不以诊疗为目的的人工流产应纳入保险范围
- (三)以医学研究和治疗为目的的人体试验不纳入医疗责任保险范围
- (四)不具有治疗目的的医疗美容不纳入医疗责任保险范围
- (五)民间民俗疗法须依不同情况决定是否纳入医疗责任保险范围
- (六)验光等行为内容需视行为人的身份和有关法律规范认定是不是诊疗行为,是否纳入医疗责任保险范围
- (七)以医师资格身份出具医学证明、法律文件等行为不是诊疗行为
- 五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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