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论犯罪工具的没收
摘要
由于没收犯罪工具是对所有者权益的剥夺,对犯罪工具的没收应尤为慎重。在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工具的认定,定义模糊;犯罪工具的没收,标准不一,且对案外第三人财产保障不足。对此,认定犯罪工具,应从客观角度分析其对犯罪活动产生的影响,而不应以权属状况为依据;没收犯罪工具,应引入比例原则,从犯罪分子再次使用该物的可能性、惩罚与犯罪行为所造成危害的相当性角度进行考量。在没收共有和他人所有的犯罪工具的场合,需以第三人的注意义务为要件,以保护无过错共有人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作者
王晶晶 ,安徽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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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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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犯罪工具没收的司法问题
- (一)在犯罪工具属于本人所有财物场合,是否一律没收
- (二)在没收共有犯罪工具的场合,如何兼顾共有人的利益
- (三)在没收第三人所有犯罪工具场合,如何看待第三人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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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犯罪工具认定的一般标准:实际使用
- (一)“违禁品相当说”及其弊端
- (二)相对专用说及其缺陷
- (三)“实际使用说”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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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犯罪工具没收的一般条件:比例原则
-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及其缺陷
- (二)比例原则的具体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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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犯罪工具认定与没收的特殊条件:注意义务
- (一)犯罪工具仅存在于故意犯罪中的不足
- (二)第三人所有财物的犯罪工具的认定
- (三)对属于共有物的犯罪工具的没收处理
- 五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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