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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智力成果在著作权法的正确定性
摘要
发展人工智能(AI)是国家战略的一部分,人工智能成为优先发展的产业之一。人工智能产生的画、动漫、诗集已经普遍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人工智能“智力成果”具有很高的艺术价值,同时具有巨大的经济价值。机器人从原来接受人的指令从事相关行为,发展到具有超强的学习能力和自我超越能力,再一次引发法律和伦理的思考。人工智能“智力成果”已经发展到与人创作的作品无异,但是我国学者尚未达成“人工智能可版权性”的共识。 “人工智能智力成果非作品”的观点与社会现实不符、与发展人工智能产业精神相悖、与法的价值矛盾。作品是一个客观存在,不能因为产生作品的主体具有特殊性,而否决作品本质。在互联网环境下,人工智能作品成为常态,尽快完善相应法律制度,以“孤儿作品”制度、“视为作者”原则确认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的归属是不错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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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人工智能的发展引发可版权性思考
- 二 “智力成果”是人工智能在著作权法层面的正确表述
- 三 人工智能智力成果不可版权性观点的进路之辩
- 四 不认可人工智能智力成果可版权性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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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人工智能智力成果的版权保护模式探索
- (一)现有理论关于智力成果的版权保护模式
- (二)关于人工智能智力成果版权保护模式之进路
-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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