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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大数据与刑事正当程序的冲突及其调和

摘要

信息革命引发现代国家治理发生相应变革,这集中体现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互动上。在此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不仅针对信息本身,还应防止因个人信息被滥用而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具体到刑事司法领域,以个人信息为基础的大数据在介入犯罪治理活动后,其具有的过程性和算法依赖性、以行为模式为前提假设的预测性、基于数据挖掘的新认知范式和数据碎片性等特性,引发犯罪治理思路和模式的相应转变,这尤其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服务于刑事诉讼的数据收集、存留及共享义务的扩张,二是风险防控思维下犯罪治理活动启动时点的前移。个人信息大数据在助力犯罪风险评估从而优化刑事司法资源配置的同时,亦与刑事正当程序发生冲突,其中又以无罪推定原则、控辩平等原则和权力专属原则为甚。鉴于社会信息化的总体趋势,要调和这些冲突,需要以信息革命引发的“权力—权利”二元互动关系变革为出发点,寻求犯罪控制与保障人权两项刑事司法基本价值之间的新平衡点,并对具体的程序规则进行修正。

作者

裴炜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助理、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刑事诉讼法、电子数据证据、网络犯罪治理、个人信息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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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大数据与刑事正当程序的冲突及其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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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基于个人信息的“权力—权利”二元互动
    1. (一)信息革命与信息的质变
    2. (二)信息革命背景下的权力演化
    3. (三)基于个人信息的权利应对
  • 二 犯罪治理活动中个人信息大数据的介入
    1. (一)认知范式转变背景下的大数据特性
    2. (二)服务于刑事侦查活动的数据存留及共享义务的扩张
    3. (三)基于风险防控的犯罪治理活动启动时点的前移
  • 三 个人信息大数据与刑事正当程序的冲突
    1. (一)犯罪治理活动提前启动与无罪推定原则的冲突
    2. (二)大数据调查取证与控辩平等原则的冲突
    3. (三)司法外主体介入与权力专属原则的冲突
  • 四 基于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则修正
    1. (一)犯罪治理活动启动时点的前移
    2. (二)执法人员有罪推定倾向的强化
  • 五 基于控辩平等原则的规则修正
    1. (一)数据获取能力的平衡
    2. (二)数据分析能力的平衡
  • 六 基于权力专属原则的规则修正
    1. (一)非司法行政主体参与犯罪治理的方式
    2. (二)刑事立案前后的证据规则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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