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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成立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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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徐京辉 ,澳门特别行政区检察院助理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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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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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犯罪论体系概说
- 一 古典犯罪论体系
- 二 新古典犯罪论体系
- 三 目的主义体系
- 四 新古典犯罪论体系与目的主义体系相结合的体系
- 五 目的理性(机能主义)体系
- 1.提出客观归责理论
- 2.强调判定罪过的目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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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行为和行为人
- 一 行为
- (一)行为理论和行为概念
- (二)行为要素
- (三)行为的机能
- 二 行为人
- 一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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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构成要件该当性
- 一 构成要件
- (一)构成要件的概念和功能
- (二)构成要件要素
- (三)构成要件的分类
- 二 构成要件该当性
- 一 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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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不法性
- 一 不法性的概念
- 二 不法性的本质
- (一)形式的不法性与实质的不法性理论
- (二)结果无价值和行为无价值理论
- (三)客观的不法性和主观的不法性理论
- (四)社会相当性理论与可罚的不法性理论
- 三 不法性的要素
- (一)客观的不法性要素
- (二)主观的不法性要素
- 四 不法性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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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有责性
- 一 有责性概述
- (一)有责性的概念
- (二)有责性的功能
- (三)罪过(责任)理论
- (四)罪过的要素
- (五)罪过程度
- 二 责任能力
- (一)责任能力的概念
- (二)不可归责之人
- (三)原因自由行为
- 三 罪过(责任)形式
- 四 不法性认识
- 五 期待可能性
- (一)期待可能性的概念
- (二)期待可能性的判断标准
- (三)期待可能性理论在澳门刑法中的体现
- 一 有责性概述
- 第六节 客观处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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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核心内容
- 第一节
- 第二节
- 第三节
- 第四节
- 第五节
- 第六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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