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法治建设中“人的尊严”概念之检讨
摘要
人的尊严是人作为人类共同体的成员而拥有的价值与尊荣。作为道德概念,“人的尊严”是道德哲学(伦理学)的基础,具有漫长的精神发展史,其中明显有康德哲学的影子。作为法律概念,人的尊严与人权和基本权利密切相连,具有明显的历史性、开放性与实践性特点。“人的尊严”产生与被赋予意义,离不开特定时空下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人的尊严”从道德哲学向法律尤其是向宪法规范的转化,与人类对自身的认知及法律上人的形象变迁密切相关。“人的尊严”之实践也必然是一个建构性的不断发展的过程,会随着人们对自身价值和人权理念的不断提升而获得动力。在科技不断进步的今天,明晰作为法律概念的“人的尊严”之内涵与界限,显得愈发重要。“人的尊严”的魅力在于:它是超越实在法之上的、不依据实在法而存在的先在规范,是全部法律秩序的伦理总纲,是人在社会和法律中存在相互承认的独立与平等地位的基础。“人的尊严不可侵犯”,指的是人的尊严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加以灭失,不允许以贬抑的方式对待人,不允许将人作为单纯的客体看待。在我国以建构“人的尊严”为价值导向的法治秩序中,明晰其规范性内涵,界定其权能范围,是实现人的尊严保护的前提。
作者
王进文 ,中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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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导论
- 二 德国基本法关于人的尊严的立法
- 三 从道德哲学到宪法规范:康德哲学的展开
- 四 人的尊严的适用主体界定:人的自我决定及其前提
- 五 “人的尊严不可侵犯”意涵
- 六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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