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死刑犯身体器官捐赠的法律问题
摘要
是否允许死刑犯捐献身体器官,在世界范围内,是一个饱受争议的问题。自2015年起,我国不再提倡死刑犯捐献器官。究其原因,一是很难判断死刑犯捐献身体器官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自愿;二是在中国,死刑犯捐献器官的程序很不透明。对于能否利用死刑犯的器官问题,学界存在“赞成说”与“反对说”之争。“赞成说”比较妥当,因为:第一,从法律权利角度看,允许死刑犯自愿捐献器官,有利于充分实现其法律上的权利;第二,从刑罚的角度看,死刑犯并没有因此而被剥夺捐献人体器官的权利;第三,从法律效果看,允许死刑犯捐献器官,在客观上有利于平息或降低死刑犯家属与社会之间的情感冲突;第四,从社会效果上看,抑制或者反对摘取死刑犯器官,会使一些器官衰竭而濒临死亡的患者因得不到器官移植而死去,这不符合有利原则,而允许死刑犯器官捐献,有利于缓解医疗卫生事业中器官或尸体短缺的现状。当然,死刑犯捐献器官应遵循公正、公开、自愿和监督的原则,并且,我国有关死刑犯捐献器官的程序应进一步完善。死刑犯捐赠器官时其亲属不必在场,死刑犯器官捐赠的对象可以是其近亲属,也可以是其他人;捐献器官的死刑犯可以要求更为人道的死亡方式;对捐献器官者宜实行补偿制度。最后,应废除现行的《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
作者
熊永明 ,法学博士,南昌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法学、刑事政策学、医事刑法。本文属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器官移植的刑法问题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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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我国开始全面禁止死刑犯捐献器官的原因
- 二 提倡死刑犯捐献器官仍具有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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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死刑犯捐赠器官涉及的基本法律问题
- 1.死刑犯捐赠时其亲属是否必须在场?
- 2.死刑犯器官捐赠的对象是否应该受到限制?
- 3.被摘取器官的死刑犯可否要求死刑执行方式?
- 4.是否应对死刑犯捐献器官实行补偿?
- 四 应该废除《关于利用死刑罪犯尸体或尸体器官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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