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观念与材料之间

摘要

每个法律史学者常需在古今法律观念和不同类型的史料之间寻找到平衡点,以求描绘全面的法律发展图景,但实效未必如意;约翰·贝克教授撰著《牛津英格兰法律史》(第6卷)债法史部分第40~42章可谓典型。贝氏的框架与密尔松教授相近,但修正了密氏的观念基础:在第40章中,贝氏与密氏一样将“侵权”分为“侵害”和“个案侵害”,但回归了以令状制为普通法发展载体的梅特兰路线,其理据是,以时人著述和职业书籍为主的史料均以具体诉讼形式为讨论单位。但贝克未能回应密氏的如下说法:普通法中存有“契约”“侵权”基本观念的分类,这种观念隐于史料背后,由法律自身的历史逻辑所决定。在第41章中,贝氏讨论了侵害诉讼的归责标准,使用了诉讼卷宗和年鉴等材料。但在对诉讼归类时,贝氏提供的足以确定诉因的案件数量少,记录完整的特别诉答程序的案件欠缺,这些材料未能展现贝氏描述的法观念。在第42章中,贝氏认为,个案诉讼针对的是所有的既有诉讼形式,由于诈欺是侵害,因此,个案诈欺是诈欺之一种。贝氏在多种材料中侧重使用时人著述,强调令状恰适性限制及其松动在法律史上的意义,但未能如密氏般揭示这一变化背后的实体规则意义。总体而言,贝氏平衡观念和材料的努力值得赞赏,但留有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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