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
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摘要
2015年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以地方立法权,规定其可以在立法权限内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在获得地方立法权之后,设区的市通过开展立法活动推动了地方法治建设和地方治理的转型,但其在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仍存在不少问题。以河南省为例,通过对已获得地方立法权的17个设区的市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进行整理,分析设区的市的立法进展和特点,进而探究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存在的问题,最后从立法权限、立法特色、立法审批机制、地方立法组织和公众参与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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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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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重大意义
- (一)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
- (二)地方治理法治化的需要
- (三)地方因地制宜发展的需要
- (四)实现地方立法平等的需要
- 二 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现实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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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制定中存在的问题
- (一)设区的市立法权限范围的界定问题
- (二)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的冲突
- (三)原先较大的市在后续修法中的尴尬
- (四)各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之间的重复与抄袭
- (五)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监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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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完善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建议
- (一)厘清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权限
- (二)加强设区的市立法的精准定位和精细化水平
- (三)完善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审批工作
- (四)建立健全设区的市的立法组织
- (五)提高地方机构和公众的广泛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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