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

立法视角下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构建

摘要

目前各地正纷纷出台《地方金融监管条例》,金融管理事权在中央,同时要压实地方金融风险属地处置责任,还要加强中央对地方金融机构问责和指导,这些都需要构建一个符合上述诸多要求的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本文从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应发挥的功能入手,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认真分析了涉及协调机制的取舍因素,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划清中央监管部门派出机构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职责;理顺中央监管部门派出机构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关系;明确地方金融监管目标,将“促发展”和“强监管”适度分离;明确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对地方金融监管业务指导、监督和纠偏的职责;明确对地方政府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履职问责职责。

作者

吴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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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视角下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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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目录

  • 一 河南省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现状及问题
  • 二 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应发挥的功能
    1. (一)统筹协调监管
    2. (二)消除监管真空
    3. (三)问责纠正偏差
  • 三 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模式及取舍因素
    1. (一)必须有协调能力
    2. (二)要有两个支撑
    3. (三)要有明确制约
  • 四 域外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及启示
    1. (一)美国
    2. (二)英国
    3. (三)日本
    4. (四)启示
  • 五 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具体构建路径
    1. (一)划清中央监管部门派出机构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职责
    2. (二)理顺中央监管部门派出机构与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的关系
    3. (三)明确地方金融监管目标,将“促发展”和“强监管”适度分离
    4. (四)明确中央金融管理部门对地方金融监管业务指导、监督和纠偏的职责
    5. (五)明确对地方政府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履职问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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