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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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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永红 ,曾任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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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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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第一节 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发展与成就
    1. 一 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立法的萌芽阶段(20世纪70年代初到90年代初)
    2. 二 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立法的初步发展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到21世纪初)
    3. 三 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立法的快速发展阶段(2002年党的十六大到2012年党的十八大)
    4. 四 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立法的现状(2012年党的十八大至今)
  • 第二节 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立法理念
    1. 一 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理念
    2. 二 预防优先、源头保护与生态修复相结合理念
    3. 三 严惩污染与鼓励保护相结合理念
    4. 四 全社会共同参与立法理念
  • 第三节 我国生态文明立法的不足与缺陷
    1. 一 生态立法地位偏低,受重视度低
      1. 1.宪法的受重视度低
      2. 2.《环境保护法》未能真正体现其统率作用
    2. 二 立法内容不健全,缺乏系统性
      1. 1.立法内容空白多、不完整
      2. 2.立法内容不统一、不协调
      3. 3.分散立法,忽略生态系统的整体性
    3. 三 立法内容滞后,缺乏前瞻性
      1. 1.生态文明建设过多依赖政策的推行
      2. 2.立法不及时,不能与社会发展速度相适应
    4. 四 立法内容过于抽象,缺乏可操作性
      1. 1.环境法律责任认定模糊
      2. 2.缺少配套实施细则
  • 第四节 完善我国生态文明立法,提高立法质量
    1. 一 增强生态立法理念的科学性
      1. 1.始终坚持党的领导
      2. 2.做好立法前准备工作
      3. 3.树立生态基础理念和整体利益观念
    2. 二 提高生态立法的基础性地位
      1. 1.将生态立法入宪,提高宪法受重视度
      2. 2.提升《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法”作用
    3. 三 完善立法内容,提升立法的科学性
      1. 1.健全生态立法内容,弥补法律空白
      2. 2.以自然要素、环境问题为导向,进行区域协作综合立法
      3. 3.明确法律责任,及时出台配套细则
    4. 四 积极学习国外生态立法经验
      1. 1.学习美国生态立法经验
      2. 2.借鉴日本生态立法经验
      3. 3.吸取德国生态立法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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