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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事仲裁时效的基本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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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巍 ,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已出版《民法时效制度的理论反思与案例研究》等3部专著;在《法学》《法学评论》《政治与法律》等期刊发表论文30余篇,数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报刊资料转载。主持课题多项,如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法时效制度的案例统计与反思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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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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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商事仲裁时效的适用对象
- 一 商事仲裁的适用范围
- 二 适用商事仲裁时效的纠纷范围
- 三 不适用商事仲裁时效的纠纷范围
- (一)现行法规定及学理争议
- (二)本书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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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商事仲裁时效的效力
- 一 商事仲裁时效是否适用抗辩权发生主义
- (一)现行法规定及学理争议
- (二)本书观点:商事仲裁时效应采抗辩权发生主义
- 二 仲裁机构能否主动适用商事仲裁时效
- 三 放弃商事仲裁时效利益规则
- (一)商事仲裁时效届满前放弃时效利益
- (二)商事仲裁时效届满后放弃时效利益
- 一 商事仲裁时效是否适用抗辩权发生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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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商事仲裁时效抗辩权的援引主体
- 一 时效抗辩权援引主体的立法模式
- 二 援引时效抗辩权的主体不限于义务人本人
- (一)其他普通债权人
- (二)保证人
- (三)连带债务人
- (四)物上保证人
- (五)代位权关系中的债权人
- (六)以存在预告登记的不动产为标的物的抵押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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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商事仲裁时效协议
- 一 商事仲裁时效协议的立法模式
- 二 我国应否允许约定商事仲裁时效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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