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论智能机器人的民法地位及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摘要
目前法学界对于智能机器人的民法地位主要有否定说、肯定说和中间说三种。具备法律上的人格或拟制成为法律上的人,须具备生理学要素、心理学要素以及社会学要素,智能机器人尽管有一定的意识能力和意志,能够充当一定的社会角色,但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智能机器人的民法地位属于人工类人格,即智能机器人所享有的是通过人工制造的、类似于或者接近于自然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但智能机器人仍然属于物的范畴,是权利客体,而不是民事主体,对其现实造成的损害以及发展中的社会风险防范,应当适用产品责任规则。
作者
杨立新 ,作者系天津大学法学院卓越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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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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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人格基础概念辨析与民法人格的构成要素
- (一)民法中关于人格的基础概念
- 1.自然人格
- 2.拟制人格
- 3.虚拟人格
- 4.电子人格
- 5.有限人格
- (二)民法人格的构成要素
- 1.生理学要素
- 2.心理学要素
- 3.社会学要素
- (一)民法中关于人格的基础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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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智能机器人的民法地位
- (一)法学界对智能机器人民法地位的看法
- 1.否定说
- 2.肯定说
- 3.折中说
- (二)现有学说与概念无法准确概括智能机器人的民法地位
- (三)智能机器人之民事地位应认定为人工类人格
- 1.智能机器人的人工类人格不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
- 2.智能机器人的人工类人格不是法律人格
- (一)法学界对智能机器人民法地位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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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智能机器人致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规则
- (一)智能机器人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研究意义与性质
- (二)智能机器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则
- 1.智能机器人的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
- 2.智能机器人致人损害产品责任的主体
- 3.智能机器人产品责任的责任形态
- 4.智能机器人产品责任是否适用发展风险免责事由
- 5.对智能机器人造成损害和风险防控的责任保险
- 四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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