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论智能机器人的民法地位及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摘要

目前法学界对于智能机器人的民法地位主要有否定说、肯定说和中间说三种。具备法律上的人格或拟制成为法律上的人,须具备生理学要素、心理学要素以及社会学要素,智能机器人尽管有一定的意识能力和意志,能够充当一定的社会角色,但不具有法律上的人格。智能机器人的民法地位属于人工类人格,即智能机器人所享有的是通过人工制造的、类似于或者接近于自然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但智能机器人仍然属于物的范畴,是权利客体,而不是民事主体,对其现实造成的损害以及发展中的社会风险防范,应当适用产品责任规则。

作者

杨立新 ,作者系天津大学法学院卓越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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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智能机器人的民法地位及其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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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人格基础概念辨析与民法人格的构成要素
    1. (一)民法中关于人格的基础概念
      1. 1.自然人格
      2. 2.拟制人格
      3. 3.虚拟人格
      4. 4.电子人格
      5. 5.有限人格
    2. (二)民法人格的构成要素
      1. 1.生理学要素
      2. 2.心理学要素
      3. 3.社会学要素
  • 二 智能机器人的民法地位
    1. (一)法学界对智能机器人民法地位的看法
      1. 1.否定说
      2. 2.肯定说
      3. 3.折中说
    2. (二)现有学说与概念无法准确概括智能机器人的民法地位
    3. (三)智能机器人之民事地位应认定为人工类人格
      1. 1.智能机器人的人工类人格不是介于人与物之间的过渡存在
      2. 2.智能机器人的人工类人格不是法律人格
  • 三 智能机器人致人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规则
    1. (一)智能机器人致人损害民事责任的研究意义与性质
    2. (二)智能机器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则
      1. 1.智能机器人的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
      2. 2.智能机器人致人损害产品责任的主体
      3. 3.智能机器人产品责任的责任形态
      4. 4.智能机器人产品责任是否适用发展风险免责事由
      5. 5.对智能机器人造成损害和风险防控的责任保险
  • 四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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