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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电子游戏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路径探析

摘要

电子游戏作品作为新型智力成果,是以计算机软件为形,以诸多声音、画面等感官素材为内容的综合性数字化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但由于其未被纳入著作权法定客体之列,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规范适用模糊、游戏元素无法得到必要保护、保护范围不清晰等问题。应当进一步明确电子游戏作品的可保护范围,在“分类保护”的基础上允许同类型的游戏元素以整体化的视角加以整理,以集合的形式纳入文字、美术、音乐、电影和类电影等法定客体门类进行保护,将满足独创性要求的游戏视听素材纳入类电影作品并提供保护,对属于思想范畴的游戏规则、玩法、世界观等游戏元素要敢于承认著作权法保护的局限性,并协调好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关系。

作者

李季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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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电子游戏作品与我国著作权法中的“作品”
    1. (一)电子游戏作品的界定:一种前瞻性的定义
    2. (二)电子游戏作品的法律性质: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综合性数字化智力成果
  • 二 我国电子游戏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现状及问题
    1. (一)由于未被纳入法定的作品类型而产生的规范上的模糊性
    2. (二)拆分后的游戏元素个体难以满足具体法定作品类型的条件
    3. (三)一些独创性的玩法、规则等核心元素难以在著作权体系内寻求救济
  • 三 我国电子游戏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模式之析
    1. (一)可以提供哪些保护:电子游戏作品的法律属性的实然状态之析
    2. (二)应该提供哪些保护:电子游戏作品的法律属性的应然状态分析
    3. (三)哪些不能提供保护:敢于承认著作权法保护的局限性
  • 四 电子游戏作品的著作权法保护路径的实现
    1. (一)具体适用需要的著作权法理论和方法
      1. 1.“接触+实质性相似”判断法
      2. 2.思想-表达二分法
      3. 3.抽象概括比较法
      4. 4.思想与表达混合原则
      5. 5.场景原则
    2. (二)电子游戏作品主张著作权保护的具体路径及具体方法分析
      1. 1.文字作品
      2. 2.美术作品
      3. 3.音乐作品
      4. 4.电影作品和类电影作品
  • 五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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