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中澳碳排放权交易立法比较
摘要
中国是碳排放量最大的国家,澳大利亚是主要国家中人均温室气体排放量最大的国家。中国统一的碳市场已于2017年底正式启动并或将成全球最大碳交易市场,澳大利亚则于2012年设立了碳排放交易定价方案又于2014年因政治原因取消,但各州碳减排继续,交易机制有可能将重新启动。2015年《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2011年联邦清洁能源法案》分别是中澳规制碳排放权交易的核心立法,亦分别有配套立法,但后者法律体系更完善,包括我国尚缺的碳权利、碳信用、温室气体存储等法案。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立法呈统分结合之势,澳大利亚的核心立法与配套立法则或相辅相成或相容或不相容,但其强调立法的宪法基础、追求减排持续性、具有国际性且透明度高等值得借鉴。我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条例(草案)》已提交国务院审议,一旦实施,必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的开展提供更坚实的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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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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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的核心立法
- (一)法案目标
- 1.中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立法目的
- 2.澳大利亚《2011年联邦清洁能源法案》的目标
- (二)碳排放权交易的产品
- 1.中国:排放配额和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
- 2.澳大利亚:合格排放单位
- (三)碳交易产品的发行
- (四)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运作期间及价格
- 1.中国
- 2.澳大利亚
- (五)配额清缴与合格排放单位的呈交
- 1.中国:碳排放配额的清缴
- 2.澳大利亚:合格碳排放单位的呈交
- (六)碳排放配额总量与碳污染限额的确定
- 1.中国:碳排放配额总量的确定
- 2.澳大利亚:碳污染限额的确定
- (一)法案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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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的其他综合立法
- (一)中国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的其他综合立法
- (二)澳大利亚有关碳排放权交易的其他综合立法
- 1.《2007年国家温室和能源报告法案》(联邦NGER法案)
- 2.《2010年气候变化法案》(维多利亚州)
- 3.《2007年气候变化及温室减排法案》(南澳大利亚州)
- 4.《2008年气候变化(政府行动)法案》(塔斯马尼亚州)
- 5.《2010年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法案》(澳大利亚首都领地)
- 6.《1989年联邦臭氧保护和人造温室气体管理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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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与碳排放权交易有关的专项立法
- (一)中国
- (二)澳大利亚专项立法之能源法案
- 1.电力能源法案
- 2.可再生能源法案:《2006年可再生能源法案》(维多利亚州)
- 3.能源效率机会法案:《2006年联邦能源效率机会法案》
- 4.州清洁能源法案:《2008年清洁能源法案》(昆士兰州)
- 5.清洁煤炭技术法案:《2007年清洁煤炭技术特别协议法案》(昆士兰州)
- (三)澳大利亚专项立法之其他法案
- 1.碳权利法案:《1998年碳权立法修正法案》(新南威尔士州)
- 2.林权注册法案:《1990年林权注册法案》(塔斯马尼亚州)
- 3.碳信用法案:《2011年碳信用(低碳农业激励措施)法案》
- 4.温室气体存储法案
- 5.排放单位注册法案:《2011年联邦澳大利亚国家排放单位注册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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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碳排放权交易配套立法与核心立法的关系
- (一)中国:配套立法与2015年《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关系
- (二)澳大利亚:配套立法与《2011年联邦清洁能源法案》的关系
- 1.与《2011年联邦清洁能源法案》相辅相成(complementary),为其补充
- 2.与《2011年联邦清洁能源法案》相容,可共存(compatible)
- 3.存在其他方面的联系
- 4.与《2011年联邦清洁能源法案》不相容(not compati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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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立法特点
- (一)中国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立法特点
- (二)澳大利亚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立法特点
- 1.强调立法的宪法基础
- 2.追求减排的持续性
- 3.具有国际性,关注澳大利亚的国际义务及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
- 4.依赖于数字技术的运用
- 5.透明度高
- 六 结语: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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