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民法总则》未成年人“自我决定权”条款的解释及完善
摘要
屡屡出现的未成年人伤害事件,不断考验着我们未成年人保护立法。最近通过的《民法总则》,规定了“监护人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的条款,这标志着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完成了未成年人权利保护从社会权向自由权的转变。从保护人的尊严、尊重未成年人成熟的连续性、培养未成年人自我决定能力出发,在处理未成年人相关的案件和问题的过程中,应该最大限度地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保证他们在学习、娱乐、阅读、饮食、着装等事项上的自我决定权。同时为落实这一条款,未来民法典中应考虑细化未成年人自我决定权的范围,对违法的监护人设置监护限制,甚至剥夺监护权,增加未成年人本人、亲属、检察机关作为诉讼主体,赋予未成年人亲属、教师、医生等人员强制报告的义务。
作者
骆正言 ,江苏开放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教授,江苏开放大学“江苏基层社会治理研究协同创新基地”研究人员,研究方向为法哲学、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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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问题的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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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民法总则》第35条的多重解释
- 1.未成年人“自我决定权”的文义解释
- 2.未成年人“自我决定权”的历史解释
- 3.未成年人“自我决定权”的法哲学解释
- 4.未成年人“自我决定权”的比较法解释
- 三 《民法总则》第35条的应用及完善
- 四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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