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民间借贷中房屋买卖合同法律性质识别及裁判路径
摘要
当事人为借贷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借款到期后,债务人不能偿还借贷,将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该类买卖合同一般被称为买卖型担保,买卖型担保主要有公开式和隐蔽式两种类型。司法实践中,通过当事人的举证和证据认定规则,判断基础法律关系。基础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4条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实为精算型让与担保合同,当事人之间通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手段达到担保债权的目的,借贷和通过履行买卖合同担保债务实现均系当事人的内心真意表达。根据《民法总则》第146条规定,认定房屋买卖本身为通谋虚伪意思表示,但不宜以此否定该类合同的担保效力。对于借款到期结算后将本息转为购房款并重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以物抵债行为,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第72号指导性案例,认定该类协议的诺成性,按照房屋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审理。
作者
谷昔伟 ,华东政法大学2018级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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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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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司法审判中的裁判规则
- (一)公开式房屋买卖型担保
- (二)隐蔽式房屋买卖型担保
- (三)房屋买卖合同性质认定的难题
- 二 “名为买卖,实为担保”合同的证明责任和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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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表象与本质:担保型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性质定位
- (一)传统让与担保的窠臼及后让与担保的创设
- (二)代物清偿预约解释路径之辨析
- (三)具有担保属性的房屋买卖宜认定为精算型让与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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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和裁判路径
- (一)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处理
- 1.民间借贷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担保债务实现并非通谋虚伪意思表示
- 2.买卖型担保并非法定物权担保方式,未经清算直接请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以房抵债的,类推适用禁止流押条款
- 3.担保型房屋买卖合同应按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第2款规定处理
- (二)房屋买卖合同能否被审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的适用范围
- 1.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与案例1的裁判路径比较
- 2.买卖型担保应以审理民间借贷基础法律关系为原则
- 3.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4条的排除适用情形——以第72号指导性案例为参照
- (一)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及处理
- 五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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