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美国职业体育联盟中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

摘要

职业体育被美国国家劳工委员会界定为“州际贸易”,必须接受联邦法律的调整,目前调整美国职业体育中的劳动关系的国家联邦法律主要有劳动法与反垄断法,各州的法律主要是劳工赔偿法与合同法。包含球员雇佣格式合同的集体谈判协议是最重要的劳动合同文本,集体谈判协议中规定的“选秀”制度、“工资帽”制度、“球员保留”制度等等,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获得反垄断法适用的成文法或非成文法上的豁免。职业体育联盟内的劳动争议大部分是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解决的。美国法院主要运用“合理审查原则”来判断劳工市场上的限制措施是否构成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职业体育联盟球员在伤病时有资格获得美国各州的劳工赔偿法的保护,但同时必须放弃他们在普通法上的侵权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作者

〔美〕马修·J.米顿(Matthew J.Mitten) ,美国马凯特大学(Marquette University)法学院教授,全国体育法研究所(National Sports Law Institute)所长,美国体育律师协会(Sports Lawyers Association)主席,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仲裁员,2014年索契冬奥会CAS特别仲裁机构仲裁员。本文选自作者所著《美国体育法》(Sports Law in US)(威科集团法律与商务出版公司,Wolters Kluwer,Law & Business,2014)一书第2部分第4章,第110~131页。译者感谢作者慷慨授权翻译发表本文中文版。本文的内容提要、关键词为译者所加。
郭树理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国际体育仲裁院反兴奋剂处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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