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
官民共治:汉口开埠前的市政治理体制
摘要
在1861年开埠之前,汉口复杂而低效的官治体系已经无法对汉口日益繁荣的商业与社会进行有效的治理。应商业与社会发展之需,汉口形成了牙行、商业会馆以及各类公益社会组织。这些社会组织虽然没有能组成全市统一的自治机构,但在其内部都实行了一定程度的民主化自治,宝庆会馆甚至以宝庆码头为中心形成了事实上的区域自治。此外,在官府的主导之下,这些社会组织还广泛地参与了汉口各项公共事务,与官府一起建构了互动共治的非正式市政治理政体。汉口社会组织民主化自治与官民分权共治政体的自发生成,说明中国传统商业城市的地方政府与社会组织在社会治理制度方面具有合作创新的能力。
作者
武乾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法律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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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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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多层次官治系统及其弊端
- (一)总督、巡抚及提督对汉口的管理
- 1.督抚及提督设于汉口之军警机关
- 2.督抚直接对汉口行使立法与行政管理权
- (二)汉黄德道
- (三)汉阳府对汉口的管理
- 1.汉阳府向汉口派驻同知署、通判署
- 2.汉阳府对汉口的直接管理
- (四)汉阳县对汉口的管理
- 1.仁义、礼智两巡检司
- 2.汉口的保甲组织及其对传统里甲组织的取代
- (一)总督、巡抚及提督对汉口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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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汉口社会组织的民主化自治与社区自治
- (一)汉口的牙行组织及其行业管理权
- (二)同籍商人会馆及其自治活动
- 1.会馆总管通常实行轮值制
- 2.会馆享有完全独立的财产权
- 3.会馆的自我管理与自我服务
- 4.以会馆为中心的街区性自治
- (三)社会公益组织
- 1.汉口开埠前的主要社会公益组织
- 2.公益组织自筹经费并享有相对独立的财产权
- 3.民办公益组织具有相当的自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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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官府与社会组织之间的互动与共治
- (一)政府对社会自治组织的监管
- 1.社会自治组织成立必须由官府批准
- 2.官府对社会组织自治规范的批准、公布与保障实施
- (二)官府对社会组织利益的保护
- (三)社会组织与地方政府的合作共治
- 1.允许私人企业举办经营性公共服务
- 2.官倡民办或完全民办公共设施与服务
- 3.官办民助
- (一)政府对社会自治组织的监管
-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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