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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诉讼程序、简捷诉讼程序、最简易诉讼程序及轻微违反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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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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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简易程序的成立要件
- 一 实施的犯罪不能被判超逾3年徒刑即使并科罚金,又或仅可科罚金的犯罪
- 二 在现行犯情况下被拘留
- 三 拘留需要由司法当局或警察实体作出
- 四 最迟48小时内要送到法院展开听证
- 五 犯罪行为人作出犯罪事实时,必须满18岁
- 第二节 实况笔录
- 第三节 现行犯的处理程序
- 第四节 证人的处理程序
- 第五节 证据的处理程序及刑事鉴定
- 第六节 未能即时进行听证的简易诉讼程序及供未来备忘用之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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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辩护人之介入
- 一 辩护人的介入取决于嫌犯的意志阶段
- 二 辩护人强制介入的阶段
- 第八节 检察院之处理程序
- 第九节 适用简易诉讼程序时法院的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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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节 法院之处理程序
- 一 审理前准备阶段
- 二 听证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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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节 卷宗的归档或诉讼程序的中止,上诉
- 一 卷宗的归档或诉讼程序的中止
- 二 上诉
- 第十二节 澳门监狱及澳门刑事记录制度
- 第十三节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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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节 简捷诉讼程序
- 一 前提要件
- 二 诉讼程序的控诉、归档及中止
- 三 法院的处理程序
- 四 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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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节 最简易诉讼程序
- 一 概念
- 二 程序
- (一)参与诉讼的主体
- (二)声请
- (三)检察院的声请书通知
- (四)声请的驳回
- (五)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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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节 轻微违反程序
- 一 轻微违反的概念
- 二 轻微违反诉讼程序
- 三 轻微违反之证据方法
- 四 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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