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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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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卫红 ,天津武清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首届教学名师。1986年、1989年获北京大学法学学士、硕士学位,2016年获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博士学位。从1989年7月至今,相继在烟台大学法学院、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从事教学、科研工作。2011年5月至8月,在美国特拉华大学做高级访问学者;2014年8月至2017年7月,在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挂职副检察长。现为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已出版专著《刑事和解的精神》等6部,专著型教材《刑事政策学》(第二版,北京市精品教材立项项目、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在《法学研究》等法学核心刊物及其他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近9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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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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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人性基础——趋利避害
- 一 功利主义的表现
- (一)以边沁为代表
- (二)适用刑事和解
- 二 社会行为实现个人利益
- (一)社会行为即利益行为
- (二)利益划分
- 三 刑事和解是当事人双方趋利避害的选择
- 一 功利主义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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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理论根据
- 一 以契约论为启蒙的权利学说
- 二 罗尔斯的《正义论》
- 三 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
- 四 刑事和解的理论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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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价值蕴含
- 一 自由与平等
- (一)自由
- (二)平等
- 二 友善与人道
- (一)友善
- (二)人道
- 三 公正与效率
- (一)公正
- (二)效率
- 四 宽容与宽恕
- (一)宽容
- (二)宽恕
- 一 自由与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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