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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诉讼问题研究

摘要

专利一旦成为广泛应用的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一般得向标准化组织承诺以公平、合理和无歧视的(FRAND)条件实施许可。尽管FRAND许可条件是对专利权人的约束,但因这个承诺没有可操作性,现在有越来越多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的案件进入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和法院。华为诉IDC一案说明,标准必要专利与一般专利相比具有特殊性,必要专利权人在其专利许可市场占支配地位,权利人收取过高的专利许可费或者请求法院制止专利侵权的行为可能被视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涉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案件凸显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交叉领域的很多热点问题,从而也带给了我们很多思考,例如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第1句的规定是否具有合理性。

关键词

作者

王晓晔 ,河北张家口人。内蒙古师范大学哲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德国汉堡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二级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现为深圳大学特聘教授。曾任湖南大学特聘教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反垄断立法顾问,商务部(多哈议程)贸易与竞争政策议题专家咨询组组长,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竞争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研究领域为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主攻竞争法。出版学术专著21部,其中独著9部,包括德文专著Monopole und Wettbewerb in der chinesischen Wirtschaft (J. C. B. Mohr 1993)和英文专著The Evolution of China’s Anti-Monopoly Law (Edward Elgar 2014);发表学术论文近300篇,其中英文和德文论文40多篇。2002年和2005年为第九届和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法制讲座。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国家社科基金学科评审专家,美国富布莱特项目高访学者,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和“影响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百位法学家”,被美国Antitrust & Competition Policy Blog评为反托拉斯法律与经济全球最具影响力的16位女教授之一(Best of the b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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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必要专利反垄断诉讼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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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标准必要专利权人是否占市场支配地位
    1. (一)相关市场的界定
    2. (二)IDC的市场地位
  • 二 必要专利的FRAND许可费
    1. (一)FRAND许可费的确定
    2. (二)FRAND许可费与反垄断法
    3. (三)FRAND许可费与合同法
  • 三 标准必要专利权人的禁令请求权
    1. (一)必要专利权人禁令请求的限制
    2. (二)禁令之诉和禁令抗辩的前提条件
  • 四 本案的几点启示与思考
    1. 1.标准必要专利权的行使会适用反垄断法
    2. 2.我国《反垄断法》第55条存在问题
    3. 3.本案为完善我国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法提供了经验
    4. 4.本案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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