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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垄断法在被监管行业的适用
摘要
随着世界各国实行“放松管制”的经济政策,大多数被监管的行业已经不再能够从反垄断法中得到豁免。然而,由于这些行业仍然存在政府监管,这些监管机构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就不可避免地存在管辖权的冲突。本文讨论反垄断法在被监管行业中的作用,包括行为监管和结构监管,此外还提出反垄断执法机构和行业监管机构在这些行业的反垄断执法中应当相互协调和密切合作。
关键词
作者
王晓晔 ,河北张家口人。内蒙古师范大学哲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德国汉堡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二级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现为深圳大学特聘教授。曾任湖南大学特聘教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反垄断立法顾问,商务部(多哈议程)贸易与竞争政策议题专家咨询组组长,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竞争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研究领域为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主攻竞争法。出版学术专著21部,其中独著9部,包括德文专著Monopole und Wettbewerb in der chinesischen Wirtschaft (J. C. B. Mohr 1993)和英文专著The Evolution of China’s Anti-Monopoly Law (Edward Elgar 2014);发表学术论文近300篇,其中英文和德文论文40多篇。2002年和2005年为第九届和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法制讲座。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国家社科基金学科评审专家,美国富布莱特项目高访学者,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和“影响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百位法学家”,被美国Antitrust & Competition Policy Blog评为反托拉斯法律与经济全球最具影响力的16位女教授之一(Best of the b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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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节目录
- 一 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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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反垄断法的行为监管
- (一)概述
- (二)美国法院的Keogh案
- (三)美国法院的Trinko案
- (四)欧盟的德国电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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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反垄断法的结构监管
- (一)美国无线电公司案
- (二)美国诉费拉德菲亚国民银行案
- 四 反垄断执法与行业监管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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