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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相邻法的关系

摘要

反不正当竞争立法的目的是调整和解决市场上各种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因为市场经济体制下还有其他法律制度也可以调整不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很多法律制度就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特别是与民法、知识产权法和反垄断法存在着密切关系。尽管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做到适用法律百分之百的准确有时候存在难度,《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中还是很有必要考虑这部法律与其相邻法在立法宗旨以及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不同功能和作用,由此才能理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相邻法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

作者

王晓晔 ,河北张家口人。内蒙古师范大学哲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德国汉堡大学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二级研究员,博士生导师,现为深圳大学特聘教授。曾任湖南大学特聘教授,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专家咨询组成员,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反垄断立法顾问,商务部(多哈议程)贸易与竞争政策议题专家咨询组组长,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竞争法专业委员会主任。研究领域为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主攻竞争法。出版学术专著21部,其中独著9部,包括德文专著Monopole und Wettbewerb in der chinesischen Wirtschaft (J. C. B. Mohr 1993)和英文专著The Evolution of China’s Anti-Monopoly Law (Edward Elgar 2014);发表学术论文近300篇,其中英文和德文论文40多篇。2002年和2005年为第九届和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法制讲座。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国家社科基金学科评审专家,美国富布莱特项目高访学者,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入选“当代中国法学名家”和“影响中国法治建设进程的百位法学家”,被美国Antitrust & Competition Policy Blog评为反托拉斯法律与经济全球最具影响力的16位女教授之一(Best of the b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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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相邻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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