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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立法表达

摘要

立法不需要创设“宅基地资格权”,因为“宅基地资格权”只是表达从“一户一宅”到“户有所居”政策转变的工具,可以表现为“宅基地使用权”“货币补偿”“公共租赁用房”等。也不宜在“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创设“次级宅基地使用权”,因为农户的宅基地面积较小,很难得到高效利用,宅基地使用权不是永久的使用权,存在收回的可能性。要明确集体经济组织的营利属性,明确其对宅基地的分配权、收回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宜采取农户有条件退出宅基地模式,置换为金钱或股份,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出让,社会主体取得具有物权属性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回应长期利用农房的制度需求,立法应当创设建筑物用益物权,创设投资性居住权。

作者

申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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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立法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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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立法表达的文献综述
    1. (一)“所有权、用益物权、债权”的宅基地三权分置模式
    2. (二)“所有权、用益物权、用益物权”的宅基地三权分置模式
    3. (三)“所有权、成员权、用益物权”的宅基地三权分置模式
    4. (四)“类型多样”的宅基地三权分置模式
    5. (五)各种观点的评析
  • 二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立法表达的政策目标
    1. (一)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政策的文义解释
    2. (二)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政策的体系解释
    3. (三)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政策的历史解释
  • 三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立法表达的实践做法
    1. (一)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地方文件
      1. 1.宅基地资格权实现方式的地方文件
      2. 2.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地方文件
    2. (二)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案例实践
      1. 1.“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资格权、宅基地使用权”的案例实践
      2. 2.“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及房屋租赁使用权”的案例实践
      3. 3.“宅基地所有权、宅基地资格权、宅基地(房屋)租赁使用权”的案例实践
      4. 4.单独颁发宅基地资格权证的案例实践
  • 四 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立法表达的实现路径
    1. (一)“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的立法表达
      1. 1.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营利属性
      2. 2.强化集体经济组织对宅基地的管理职责
      3. 3.弱化国家对宅基地的行政管控
    2. (二)“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的立法表达
      1. 1.从宅基地使用权到宅基地资格权
      2. 2.从农民房屋财产权到宅基地财产权
    3. (三)“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的立法表达
      1. 1.农户单独出让宅基地使用权,还是集体统一出让
      2. 2.社会主体对农民房屋是债权化利用,还是物权化利用
  • 五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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