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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主体规范的模糊性问题剖析和化解
摘要
基于深化农村改革之重要内容和创新之重要举措的农地“三权分置”之政策中权利只有上升为法律权利才有生命力这一方略和使命驱使,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农地“三权分置”实施了“法律化”是这次修法的最大亮点。同时,这次修法也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其对各类情形的土地经营权如何生成之法律规定不清晰,特别在主体制度方面存在较多模糊性之法律规范的内容,不利于该重要法律更好实施。因此,本文基于农地制度深化改革和创新是一个永恒话题之考量,通过对该法中各类主体进行系统梳理,主要针对存在的模糊性问题进行深入剖析,并提出解构设想,为未来构建更完善、更规范和更科学的主体制度提供扎实理论与实践依据;同时为2020年出台“民法典各分编”中农地流转制度选择提供思路。
作者
丁关良 ,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公共管理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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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引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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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各类主体的系统梳理
- (一)涉及农村承包地之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 (二)涉及发包方的主体
- (三)涉及承包方的主体
- (四)涉及承包人和继承人的主体
- (五)涉及各类合同当事人的主体
- (六)涉及各类民事权利享有者的主体
- (七)涉及各类管理者的主体
- (八)涉及各类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解决的主体
- (九)涉及其他方面的主体
-
三 《农村土地承包法》中主体的模糊性问题
- (一)发包方的主体确定问题
- (二)家庭承包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规定不清
- (三)不同权利结构中承包方的不同身份
- (四)家庭承包中发包方的主体法律规定不一
- (五)发包方之权力机构法律规定不符合农村现实
- (六)各种情形下承包人的内涵难以界定
- (七)家庭承包中土地经营权流转主体法律规定模糊
- (八)出租之当事人法律地位困惑
- (九)土地承包权权利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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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农村土地承包法》主体模糊性问题的解决路径
- (一)完善发包方和代发包方制度
- (二)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为本发包方内的农户
- (三)农地各类权利和主体应予清晰界定
- (四)家庭承包中代发包方应统一明确为农村社区集体组织
- (五)代发包方的权力机构制度设计建议
- (六)家庭承包中承包人和继承人之内涵界定
- (七)家庭承包中土地经营权流转主体应进一步规范
- (八)出租之当事人法律地位和权利名称应该规范化
- (九)土地承包权应该回归为民事权利能力范畴
- 五 余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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