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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编入民法典路径研究

摘要

《农村土地承包法》修订通过,立法上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三项两类”利用方式,就决定了土地经营权并非一元属性。应区分不同情形,债权型的土地经营权由民法典合同编调整,物权型的土地经营权由民法典物权编调整。根据物权法定原则,赋予流转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以物权效力,设立农地耕作权。将原《物权法》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章名,在民法典物权编中修改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经营权”。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以“户”为单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土地承包各项权益,以此为基础建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偿退出机制。立法宗旨上,民法典应持完善土地承包法立场,详细规定土地经营权制度,保障乡村振兴战略稳步实施。

作者

杜志勇 ,厦门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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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编入民法典路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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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目录

  • 一 问题提出
  • 二 土地经营权编入民法典路径纷争
    1. (一)不主张编入民法典——由特别法调整
    2. (二)主张编入民法典——独立成章
    3. (三)主张编入民法典——非独立成章
  • 三 土地经营权编入民法典路径评析
    1. (一)是否编入民法典:应以《承包法》修订后立法必要性作为判断前提
    2. (二)如何编入民法典:应以建构农村土地权利体系作为衡量标准
  • 四 土地经营权编入民法典内在逻辑
    1. (一)土地经营权产生
    2. (二)土地经营权属性
    3. (三)物权型土地经营权创设
    4. (四)“户”作为权利主体体系功能
  • 五 土地经营权编入民法典路径选择
    1. (一)最佳路径:具体规定土地经营权
    2. (二)次之路径:指引性规定土地经营权
  • 六 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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